| 3、供地后监察控制 土地、规划、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加强供地后的监察控制力度,保证土地供应符合规划的指标,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 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4、国家经济手段调控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划期内,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项目要严肃查处;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5、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完善房产信息制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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