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住建房[2010]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苏住建规[2010]5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施时间
自2010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
二、货币资本金缴存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申请确定缴存面积、金额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以及分幢建筑层数、面积明细表。货币资本金缴存面积按照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载明的面积确定。
三、货币资本金的使用
货币资本金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款面积一般按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较大、幢数较多、工程进度不同步的可申请分期解款,每期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开发企业在申请货币资本金首期解款时,应提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开发企业在申请货币资本金第二期解款时,应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
四、企业信用监管
开发企业未办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的,经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应补缴存货币资本金。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提前支取货币资本金的,按规定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开发企业,货币资本金施行全程监管,一律在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一个月后解款。
五、其他
局属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反映。
附:
1、《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略)
2、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流程表(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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