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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品房公示价格 三个月内不得涨价
发布日期:2010-5-20     本文浏览:786

      本报讯(记者朱红斌)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苏州楼市调控细则正式出台,苏州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该意见已于5月12日起执行。

      按照《意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同时也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产业处处长陈登火告诉记者,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旨在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多次审批、少量多推来抬高商品房价格,防止出现开发商卖房一天一个价情况。

      国家为了抑制房地产过热现象,日前出台楼市调控新政,但是地方鲜有政策出台。此次苏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从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条件、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等五个方面来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

      《意见》规定,市区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3万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对外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并及时将公示价格报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际销售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

      为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意见》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此外,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我市还将发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作用,通过部门联动,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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