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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9
本文浏览:
230
次
港区规划建设局、新区城建分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410元。以后与城镇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二、低收入标准,从人均月收入850元调整到1026元,从2009年9月起实施。
即从2009年9月1日起,具有太仓市市区户籍城镇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026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可申请享受相关廉租住房保障,即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中等偏低收入标准,从人均月收入1250元调整到1500元,从2009年1月起实施。
即从2009年1月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符合其他申购条件前提下,其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在1500元(不含本数)以下。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太仓市民政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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